信件主题: |
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及户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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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件 人: |
222.55.101.* |
信件类别: |
县委书记信箱 |
信件内容: |
我是三江镇同意村五组村民,仁沐高速经过我们那里,也占了部分土地,我想请问一下具体的补偿标准是多少,依据是什么。另外将土地补偿款购保险后户口怎么会变为城镇居民,那剩余的部分土地的户口性质是什么,谢谢。 |
发件时间: |
2014/1/6 15:21:58 |
回复部门: |
三江镇党委政府 |
回复内容: |
网友留言咨询情况回复: 1、仁沐高速建设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规定标准执行。 2、仁沐高速建设涉及的土地征用按川办发[2010]88号、《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转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号)、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实行社保安置的占地农户户口转为城镇居民。 3、关于剩余的部分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户户口不变,其土地承包权30年保持不变。 此复 三江镇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14/1/6 16:3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