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主题: |
谁是真正的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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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件 人: |
陈军 |
信件类别: |
县委书记信箱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对门坎乡委(政府)给我《请求主持公道》一文的回复不能接受。 在此事中,表面上看,正如乡委(政府)所说的那样,卢某是责任人,我也是责任人,然而,实际上,71号房主为了自己的私利,专挑2016年4月6日下午,卢某不在现场的时间空档,又趁施工人员是外地人不知内情的可乘之机,恶意的叫他们锯短了我的屋檐,当我发现之后质问他们时,他们自己也是承认了的,并且还在我拟就的《情况说明》上白纸黑字的签了字、鲜红的按了手印予以硧认了的,因而,透过现象看本质,71号房主才是此事唯一真正的责任人! 我对乡委(政府)的所谓《调解协议》不予认可。 法治惩恶扬善,现在却事与愿违,一方面,老实本分的我眼睁睁的看着房屋缩小,阶沿垮塌,危及墙体安全,而维权碰壁,又四处折腾,只能“哑巴吃黄连”,明知被人算计了,却还要自己负责。另一方面,奸诈狡猾的71号房主钻了空子,占了便宜,还处处卖乖讨好,谁也奈何不了他,暗地里偷着乐。 ——请问:这是什么世道??? ——请问:天理何在??? |
发件时间: |
2018/6/7 15:18:03 |
回复部门: |
门坎镇党委政府 |
回复内容: |
门坎乡人民政府 关于网友在县委书记信箱留言的回复 网友,您好! 您在县委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我乡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乡对您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司法助理员和竹园司法所长立即与您取得了联系,并明确告知,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主要是您和您的委托人卢某都未到现场监督施工,现场工人误信他人意见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失误。 该矛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我乡也多次对此事进行过调解,如果您依然心存疑虑,建议您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联系单位:门坎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李全云 联系电话:0833-3930046 感谢您的留言。 门坎乡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
回复时间: |
2022/2/15 16:04:00 |